6部门印发《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指南》,各类医疗机构需达到这些条款——
1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6部门制定印发《关于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的意见》。
1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6部门制定印发《关于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就医空间友好、健康服务友好、工作机制友好、社会支持友好等方面提出系列举措,引导提供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积极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明确提出到2030年儿童友好医院在上述医疗机构中的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儿童友好机构建设,到2030年建成一批儿童友好机构。
《意见》明确,卫生健康、教育、医保、中医药等部门对于儿童友好医院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投入政策,共同推动儿童友好医院建设。
主要特点有四个方面:
一是引入儿童视角,促进就医空间友好。引导医疗机构从“1米高度看医院”的儿童视角,打造便利舒适、趣味多样的就医空间,加强门诊及病房适儿化改造。
二是围绕儿童需求,推进健康服务友好。鼓励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实际,通过采取分时段预约,优化门诊流程等举措,改善就医体验。引导相关医疗机构提升儿童急诊急救能力,开展多学科诊疗服务,拓展日间手术种类和数量,方便患儿家庭。鼓励“一次就诊付费一次”,减少患儿就诊等候。促进常规检查检验结果当日反馈,减少就诊挂号次数。针对儿童呼吸道疾病季节性就诊高峰,加强资源配置和科学调度,在挂号、检验检查、取药、输液等环节采取措施优化服务流程,鼓励推行“先检查后诊疗”,提高医疗服务效率等。
三是聚焦能力提升,推动工作机制友好。引导医疗机构将政策和资源优先用于儿童相关专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服务提供,促进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供给优先保障。推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技术、服务、管理等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
四是强化部门联动,引导社会支持友好。相关部门将建设儿童友好医院纳入规划,支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统筹考虑儿科医疗服务价格,落实儿童专项价格政策。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学校建立协同机制。
此次随《意见》一同发布了《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指南》,从就医空间友好、健康服务友好、工作机制友好、社会支持友好四个维度,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包括:
儿童医院核心条款 12 项,基本条款 37 项;
综合医院核心条款 11 项,基本条款 38 项;
中医医院核心条款 14 项,基本条款 36 项;
省级、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核心条款 11 项,基本条款 41 项;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核心条款 9 项,基本条款 40 项;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心条款 10 项,基本条款 26 项。
要求每类医疗机构均需达到对应的全部核心条款。同时,儿童医院需达到 29 项以上基本条款,综合医院需达到30 项以上基本条款,中医医院需达到 28 项以上基本条款,省级、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需达到 33 项以上基本条款,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需达到 32 项以上基本条款,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达到 21 项以上基本条款。
具体如下:
点击链接http://www.nhc.gov.cn/fys/s7906/202501/3aded074fbca41fd811a496e21f9484b.shtml可查看《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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