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发文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2027年实现全国互通共享!
11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
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11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加强制度设计、强化技术支撑、加大政策保障力度、深入推动工作落实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今天下午,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有关情况。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200项。到2027年底,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300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200项。到2030年,全国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指导意见》还提出,将制定发布互认项目清单、医疗机构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可以互认的项目范围、参考时限、质量要求等必要条件,明确不能互认的情形,有序扩大互认机构和区域范围,细化了紧密型医联体,市域,省域,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和全国层面的任务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在发布会上围绕互认原则、互认项目介绍了相关重点。
焦雅辉指出,在临床诊疗的过程当中,检查检验结果会因为患者的正常的病情发展而发生变化。所以在制度设计的过程当中,确定了“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营造适宜制度环境为重点,以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以便利患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互认的原则。焦雅辉强调,一方面尊重疾病诊疗的客观规律,另外尤其要尊重医生的他的临床的决策权,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也明确了接诊医师根据诊疗的需要,可以对相关的项目进行重新检查的6种情形,即不能互认的6种的情形:一是因为病情变化相关的临床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二是相关的临床检验结果在疾病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比较快的;三是相关临床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四是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的情况下,要以抢救生命为第一要务,尽快做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关的处置和治疗措施;五是涉及到司法伤残、病退等鉴定的;六是还有一些无法一一列举的,不需要重复检查的情形。
焦雅辉强调,针对这项工作,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重点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尤其在检查检验结果不能互认的时候,要为患者做好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尽量争取患者对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强化技术支撑,提升全国卫生健康信息化水平,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库、“数字影像”或“影像云”等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区域内跨机构共享调阅。强化检查检验质量控制,到2025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国家、省、市三级的临床检验和放射影像质量控制组织,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质量控制工作,提升辖区内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推动检查检验相关人员、服务、技术、管理下沉基层。同时,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反馈机制。
强化医保政策支持引导,加快落实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加强信息化保障支持,各地要加强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保信息平台、省级“影像云”以及网络存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相关信息化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数据交换。2025年底前,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20个省份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省调阅;2027年,基本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全国互通共享。此外,鼓励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将互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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